發文單位:學務處身心健康中心

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解聘案,其提起申復時點疑義案

主旨:​教育部有關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解聘案,其提起申復時點疑義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臺東縣政府107年10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70212533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復時點(教師案件),本部前於101年4月9日以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示(諒達),學校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第9款案件,係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即報解聘),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本部並於103年5月12日修訂之處理程序參考圖中針對申復乙欄,建議學校就當事人提出申復與否或其申復結果,主動告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作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案件之參考。
三、如行為人為校長者,其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部已於107年6月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70061751號令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時,概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處理。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校長涉及前開事件(性侵害屬實、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
四、爰上開校長案件於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完成調查並認定性侵害屬實、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即已造成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解聘之處分效果,主管機關性平會於通過調查報告後,應先依性平法第25條第4項及防治準則第29條規定通知該當事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經性平會再次審議渠陳述意見,若未更動事實認定時,則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業務秘書單位)將該校長應解聘案件移送負責校長議處之權責單位審核解聘案,移送之同時併以書面通知該校長於收到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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