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總務處】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公告

​一、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教育部部所屬各義務採購單位注意,務必達成該辦法第3條第8項所定比率5以上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100萬)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5%)。」

三、請各單位在進行相關物品採購時,優先選購。

四、優先採購平台網址: https://ptp.sfaa.gov.tw/


相關附件: 202195115734.pdf  download .pdf file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