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期限:2024-10-17 ~ 2024-10-25
【環安中心】轉知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修正條文。
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9月30日環部空字第1131062467D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
三、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
四、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周文安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
2024-10-17 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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