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研發處就業暨校友服務組
公告期限:2025-08-07 ~ 2025-10-31
【研發處就服組】僑委會轉送有關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 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修正條文。
一、僑委會轉送有關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之修正條文,其中有關僑外生畢業生留台就業訊息為附表十三,修正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二、附表十三之三旅宿服務工作之訓練課程如下:
二、附表十三之三旅宿服務工作之訓練課程如下:
畢業僑外生曾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累計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1.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3.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
2025-08-07 09:21:25
相關附件:
20257785647.pdf
20257785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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