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總務處】因應近期美國關稅調整,機關辦理採購,請務實考量廠商成本及市場行情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5月16日工程企字第1140011027號函辦理。
  2.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市場行情為底價訂定之依據之一,機關辦理採購,須務實考量物料價格波動情形。
  3. 近期受美國關稅影響,廠商自美國進口材料或產品,因內含美國自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物料,致進口成本提高,進而影響營建材料、機具或設備之價格,機關辦理採購,請考量成本及市場行情變動,編列合理預算,並於招標文件納入物價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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