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消防系

【轉知】內政部消防署函釋:有關領有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等專責人員,未定期複訓之後續訓練規定。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5年1月8日消署預字第1150400026號函辦理 。

二、針對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等專責人員,若未定期接受複訓,其後續訓練原則調整如下 :
  • 現職人員(場所管理權人遴用者):以持續參加複訓為原則 。
  • 非現職人員(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者):若證書效期逾3年以上者,應重新參加初訓 。
三、適用對象包含: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監督人 。

四、詳細函文請參閱附件。

相關附件: 2026013101311.pdf  download .pdf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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