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採購相關公告】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訂定原則
一、教育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辦理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採購性質及投標廠商資格訂定原則。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9月4日工程企字第1150017134號函辦理。
三、採購性質及廠商資格訂定原則:
(一)、採購性質認定: 依採購法第7條規定,工程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財物係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冷凍空調採購案件之性質,應由機關依個案採購標的性質、主要履約內容及契約實際要求等因素綜合判斷,按個案實際情形認定。
(二)、法規適用與特許行業: 不論機關將採購性質歸類為工程或財物,均不免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限制。倘履約項目涉及冷凍空調業部分,因屬特許行業,應交由符合法規之冷凍空調業執行。
(三)、投標廠商資格訂定: 機關辦理旨揭採購,應依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規模及採購主體等綜合考量,配合採購策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例如同法第24條、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並參閱工程會113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013601號函)。

相關附件: 202681410322.pdf  download .pdf file   
下一則: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
  • 校園景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