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發展組

【課外組】轉知教育部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可於11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獎勵標準:服務總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二、應備文件:「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可多單位績效證明書合併計算,時數累計須達3,000小時以上)。
三、申請截止日:每年6月底。
四、受理單位:志工所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五、相關獎勵辦法流程及申請表單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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