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人事室

【人事室】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詳如說明。
【人事室公告】
公告對象:本校教職員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30005251號書函辦理公告。
二、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95及76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人事室 敬啟
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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